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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國際醫療衛生促進協會 Taiwan Global Healthcare Association〈TGHA〉


104年5月3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104年7月台內團字第1040049062號函准予備查。
110年4月9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2條並刪除第36條,
內政部110年5月台內團字第1100022482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國際醫療衛生促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為促進國際醫療衛生之推廣、研究與發展,協助政府制訂相關醫療政策,推動健康醫療產業發展,增進會員間與國內外相關醫療機構、學術團體、與產業界之聯繫與合作,並培育人才,特成立本會。
第三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推動及協助國際醫療衛生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
(二) 有關國際醫療衛生政策及制度之建議及改進事項。
(三) 促進國際醫療機構與國內醫療衛生健康產業合作,並推動相關產業之發展。
(四) 有關增進民眾對國際醫療衛生資訊之事項。
(五) 舉行國際醫療衛生有關會議與教育訓練。
(六) 出版有關國際醫療衛生之雜誌書刊。
(七) 協助會員間經驗之交流、合作、及國際醫療衛生之教學與繼續教育。
(八) 國際醫療衛生相關產業之規劃。
(九) 有關維護會員權利及服務之事項。
(十) 有關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七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國內外從事國際醫療衛生相關工作之人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本會個人會員兩人之推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且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得申請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力。
三、贊助會員:凡對本會在經濟或其他方面有實際贊助之團體或個人,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聘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凡於國際醫療衛生相關領域有特殊貢獻之個人,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聘請為榮譽會員。
五、學生會員:凡在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在學學生,年滿二十歲,且對國際醫療衛生相關領域有興趣,贊同本會宗旨,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學生會員。
個人、團體或學生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依章程規定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九條:個人及團體會員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各具有一票,每家團體會員有五位會員代表。
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主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者,除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外,應繳清之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三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監事會監察日常會務,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為監事長。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長及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解聘時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本會得聘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前項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  費

第 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20,000元,學生會員新台幣300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員: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0元,學生會員新台幣2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預算報告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後三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